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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提高我省建筑工人的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我省由建筑业大省向建筑业强省转变,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建筑业发展为宗旨,确立企业在工人职业培训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企业和工人的积极性。发挥市场作用,充分利用优质教育资源。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快培养大批高素质建筑业技术技能人才和新兴产业工人,全面提升我省建筑工人的技能水平。

  二、基本原则

  强化企业培训主体责任,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引导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参与职业培训,探索建立企业自主培训考核机制、建筑工人工资水平与职业培训等级挂钩机制,增强企业提升职工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强市场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促进行业职业培训与社会需求紧密对接。注重产教融合,发挥建设类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的作用,强化校企协同育人,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

  三、总体目标

  到2016年底,我省建筑业企业技术工人在工种和数量上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一级资质及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实现自有工人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到2020年,实现全行业建筑工人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到2025年,基本形成以中级技工为主体,高级技工为骨干,技师、高级技师为龙头,老、中、青比例合理,职业化程度较高的产业工人队伍。

  四、主要任务

  (一)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实行分级分类培训。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制度,采取自主培训或委托培训的方式,对企业自有工人进行相应职业培训,严格按要求执行持证上岗。鼓励支持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省重点扶持优势建筑业企业和其他有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按要求建立培训考核机构,自主开展本企业工人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并切实强化自律机制,提高培训、考核工作质量。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委托培训考核的方式。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建筑条例》规定,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实行建筑工人分级分类培训、全员持证上岗。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工人,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职业技能标准相应等级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理论知识培训和操作技能培训;对施工现场的普工,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加强对项目班组长的重点培训,提高项目班组长的技能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高技能人才使用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政策,鼓励引导企业探索工人技能分级管理机制,推进建立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等级与基本工资挂钩制度,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要主动与人社等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的优惠政策和补贴资金,让更多的建筑工人享受优惠政策。

  (二)优化培训资源,创新培训考核方式。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特点和培训需求,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实施培训。鼓励建筑施工企业通过积极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建立集中培训实训基地、购买社会培训服务等多种形式,提高建筑工人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鼓励行业专业培训机构(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和社会团体等教学力量积极参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按照市场化要求,发挥优势和特色,构建与企业培训基地互为补充的培训网络。

  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建设类专业学生企业实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2〕9号)要求,积极创造条件搭建校企合作平台,采取试点推动、示范引领等方式,引导鼓励和推动建筑施工企业与建筑类职业院校(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对接,本着合作双赢的原则建立长期校企合作关系,逐步使校企合作制度化、常态化。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主动与人社部门沟通协调,协助建筑类职业院校争取财政资金,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新型现代学徒制试点,深化产教融合,推进校企一体育人。

  针对生产操作性强、材料消耗大、成本高的岗位或工种,可采取集中培训与施工现场培训、分阶段培训与一次性培训、师傅带徒弟与集中辅导、基地或施工现场阶段性测试与模块化考核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将培训、实操训练、考核评价与现场施工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网络平台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开设网上培训学校,不断探索高效实用、成本低廉的培训模式。

  (三)强化职业技能水平提高,提升就业从业能力。

  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要以就业需求为导向,顺应我省建筑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针对性地开展建筑工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突出实际操作能力考核,不断提高建筑工人的技能水平,促进建筑工人就业能力不断提高。

  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加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鼓励支持设区市和有条件的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加强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积极组织和参加职业技能竞赛。

  五、职责分工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管理的配套措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全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培训考核机构备案条件,监督指导培训考核机构开展工作,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全省培训考核机构信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培训合格证书样式统一印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工人培训考核信息管理系统。具体工作由省建设教育培训中心组织实施。

  (二)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建筑工人培训考核的配套制度措施,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本地区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机构的备案和日常监管,指导监督本地区培训考核机构申领证书,以及建筑工人培训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等。

  (三)培训考核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设备配置,严格教学管理,加强后评估,确保培训考核质量。

  1、普工、初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培训考核,由住建主管部门备案的培训考核机构负责培训、考核、颁发《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2、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考核,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负责培训、考核、颁发《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有关要求

  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直接关系建筑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建筑工人职业培训作为促进企业发展、应对市场挑战的战略性任务来抓,按照“放管服”的工作要求,准确把握工作定位,认真履行政府职责。

  (一)加强和优化政府服务。进一步简政放权,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职能,改进作风。要深入建筑施工企业和培训机构了解建筑工人职业培训需求和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上门服务、主动服务、精准服务,协调解决建筑工人职业培训中的难点和难题,指导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稳步推进。

  (二)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培训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将企业组织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的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开展工作力度大、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要进行宣传和表彰;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培训教育经费并拒不改正、不承担培训主体责任、持证上岗情况达不到相应要求的企业要提出批评、责令整改,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三)逐步建立和推行工程项目生产人员配备标准,各工程项目应具备一定数量、比例的相应级别技术工人,主要生产岗位须具有高级工及以上技术工人。要将持证上岗制度与企业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质量和安全监督、施工现场检查、企业信誉等级、工程评优等行业管理规定与要求结合起来。

  (四)加强对培训考核机构的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社会反映差,甚至弄虚作假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制止和纠正,严肃追究责任。


 时间: 2019-06-06 08:18:20 |  阅读: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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